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(ben)法第二章(zhang)有关规定,不按照国家(jia)通用语言(yan)文(wen)(wen)字(zi)的规范和(he)标准使用语言(yan)文(wen)(wen)字(zi)的,公民可以提(ti)出批评和(he)建议。
本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(ding)的(de)人员用语(yu)违(wei)反本法第二章有(you)关规定(ding)的(de),有(you)关单位应当对(dui)直接责任人员进行批评(ping)教育;拒不改正(zheng)的(de),由有(you)关单位作(zuo)出处理(li)。
城(cheng)市公共场所(suo)的设施和招牌、广告(gao)用字(zi)违反本法第(di)二(er)章有(you)关(guan)(guan)规定的,由有(you)关(guan)(guan)行政管理(li)部门(men)责令(ling)改(gai)(gai)正(zheng);拒不改(gai)(gai)正(zheng)的,予以警告(gao),并督促其(qi)限期改(gai)(gai)正(zheng)。
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,干涉他人学习和使(shi)用国家通(tong)用语言(yan)文字的,由有关行(xing)政(zheng)管理部门责令(ling)限期改正,并(bing)予以警(jing)告。
第四章 附则
第二十八(ba)条 本法自2001年1月1日(ri)起施(shi)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