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
(2000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
2000年10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7号公布
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)
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为推动国(guo)家通(tong)用(yong)语(yu)言文(wen)字的规范化、标准化及其健康发(fa)展,使国(guo)家通(tong)用(yong)语(yu)言文(wen)字在(zai)社会生活中更(geng)好地(di)(di)发(fa)挥作(zuo)用(yong),促进(jin)各(ge)民族(zu)、各(ge)地(di)(di)区经济(ji)文(wen)化交流,根据宪法,制定本(ben)法。
第(di)二条(tiao) 本法所称的(de)国家通用语(yu)言文(wen)字是普通话和(he)规(gui)范汉字。
第三(san)条 国家推广普通话(hua),推行规范汉字。
第四条(tiao) 公民(min)有学习和使(shi)用国(guo)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权利。
国(guo)家(jia)为公民学习和(he)使用国(guo)家(jia)通(tong)用语(yu)言文字提供条(tiao)件。
地方(fang)各级人民政府(fu)及其(qi)有关部(bu)门应当采取措施,推(tui)广普(pu)通话和(he)推(tui)行(xing)规(gui)范(fan)汉字。
第五条 国家通用(yong)语言文字的使(shi)用(yong)应当有利(li)于维护国家主权和(he)民(min)族(zu)尊严,有利(li)于国家统一和(he)民(min)族(zu)团结(jie),有利(li)于社会主义(yi)物质文明建(jian)(jian)设和(he)精(jing)神(shen)文明建(jian)(jian)设。
第六条(tiao) 国(guo)家颁布(bu)国(guo)家通(tong)用(yong)语(yu)言(yan)文(wen)字(zi)(zi)的(de)规(gui)范和标准,管理(li)国(guo)家通(tong)用(yong)语(yu)言(yan)文(wen)字(zi)(zi)的(de)社会应用(yong),支持国(guo)家通(tong)用(yong)语(yu)言(yan)文(wen)字(zi)(zi)的(de)教学和科学研究,促进国(guo)家通(tong)用(yong)语(yu)言(yan)文(wen)字(zi)(zi)的(de)规(gui)范、丰(feng)富和发(fa)展。
第七条 国(guo)家奖(jiang)励为国(guo)家通用语(yu)言文字事业做出(chu)突出(chu)贡献的组织和个(ge)人。
第八(ba)条 各民族都(dou)有(you)使用和(he)发展自(zi)己的语言文(wen)字的自(zi)由。
少(shao)数民(min)(min)族语(yu)言文字的(de)使用(yong)依(yi)据宪法、民(min)(min)族区域自治法及其(qi)他法律(lv)的(de)有关规(gui)定。
第二章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
第九条 国家机关以(yi)普通话和规范汉字(zi)为公(gong)务用语用字(zi)。法(fa)律另有规定的除外。
第(di)十条 学校及其他(ta)教育(yu)机构(gou)以普通话和规(gui)范汉字为基本的教育(yu)教学用(yong)语用(yong)字。法(fa)律另有(you)规(gui)定的除外。
学校(xiao)及其他教(jiao)育机构(gou)通(tong)过(guo)汉(han)语(yu)(yu)文(wen)课程(cheng)教(jiao)授普(pu)通(tong)话和规范汉(han)字。使用的(de)(de)汉(han)语(yu)(yu)文(wen)教(jiao)材(cai),应当符合国家(jia)通(tong)用语(yu)(yu)言文(wen)字的(de)(de)规范和标准。
第十一条(tiao) 汉语文出版(ban)物应当(dang)符(fu)合国(guo)家(jia)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。
汉语(yu)文出版物中需要使用(yong)外国语(yu)言文字的(de),应(ying)当用(yong)国家通用(yong)语(yu)言文字作(zuo)必要的(de)注释。
第十二(er)条 广(guang)播(bo)电台、电视台以普(pu)通(tong)话为基(ji)本的播(bo)音用语。
需要使用外(wai)国(guo)语言(yan)为播(bo)音(yin)用语的,须经国(guo)务(wu)院广(guang)播(bo)电视部门批准。
第十三(san)条 公(gong)共服(fu)务行业(ye)以规范汉字(zi)为基本(ben)的服(fu)务用(yong)(yong)字(zi)。因公(gong)共服(fu)务需(xu)要,招牌、广告、告示、标志牌等使(shi)用(yong)(yong)外国文字(zi)并同时使(shi)用(yong)(yong)中文的,应当使(shi)用(yong)(yong)规范汉字(zi)。
提倡公共服务行(xing)业(ye)以普通话为服务用语。
第十四条 下列情(qing)形(xing),应当以国家通用(yong)语言文字(zi)为基本的用(yong)语用(yong)字(zi):
(一)广播、电影、电视用(yong)语(yu)用(yong)字;
(二)公共(gong)场所的设施用字;
(三)招(zhao)牌、广告用(yong)字(zi);
(四)企(qi)业事业组织(zhi)名称;
(五)在境内销售(shou)的商(shang)品的包装、说明。
第十五条 信息处理和信息技术(shu)产品中使用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应当符合国家的规范和标准。
第十(shi)六(liu)条 本章有(you)关规(gui)定中(zhong),有(you)下列情形的,可以使用方言:
(一(yi))国(guo)家机(ji)关的工作人员执(zhi)行公务时确需使用的;
(二)经(jing)国务院广(guang)播电(dian)视(shi)部(bu)门或省级(ji)广(guang)播电(dian)视(shi)部(bu)门批(pi)准的播音用语;
(三)戏曲、影视(shi)等艺(yi)术形式中需(xu)要使用(yong)的(de);
(四)出版(ban)、教学、研(yan)究中确需使用的。
第十七条 本章有关规定中(zhong),有下列(lie)情形的,可以保留或使(shi)用繁体(ti)字(zi)、异体(ti)字(zi):
(一)文物古迹;
(二)姓氏中的异(yi)体字(zi);
(三)书法、篆刻(ke)等艺术作品(pin);
(四)题词和招牌的手书字;
(五)出(chu)版、教学、研(yan)究中需要使用的;
(六)经(jing)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特殊情况。
第(di)十(shi)八条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以《汉语拼音(yin)方案》作(zuo)为拼写和注音(yin)工具。
《汉语(yu)拼音方案》是中国人名、地名和(he)中文文献(xian)罗马字母(mu)拼写法的统一(yi)规范,并用于(yu)汉字不便(bian)或(huo)不能使用的领(ling)域(yu)。
初等教(jiao)育应(ying)当进行汉语拼音教(jiao)学(xue)。
第十九(jiu)条 凡以(yi)普通(tong)话(hua)作为(wei)工作语言的岗位,其工作人员(yuan)应当(dang)具(ju)备(bei)说普通(tong)话(hua)的能力。
以普通(tong)话作(zuo)(zuo)为工(gong)(gong)作(zuo)(zuo)语言的播音员、节目主持(chi)人和影(ying)视话剧(ju)演员、教师、国家机关工(gong)(gong)作(zuo)(zuo)人员的普通(tong)话水(shui)平(ping),应当分(fen)别达(da)到国家规定的等级标准(zhun);对(dui)尚未(wei)达(da)到国家规定的普通(tong)话等级标准(zhun)的,分(fen)别情况进行培训。
第二十条 对外汉(han)语(yu)教(jiao)学应当教(jiao)授普通话和规范汉(han)字。
第三章 管理和监督
第二十一条 国家通用语言文(wen)字工作由国务院语言文(wen)字工作部门(men)负责规划指(zhi)导、管理(li)监(jian)督(du)。
国务(wu)院有关部(bu)门管理本(ben)系统的国家(jia)通(tong)用语言(yan)文字的使用。
第二十二条 地方语言(yan)(yan)文字工(gong)作部门和其(qi)他有(you)关部门,管理和监督本(ben)行政区域内的国家通用(yong)语言(yan)(yan)文字的使用(yong)。
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(yi)上(shang)各级人民政(zheng)府(fu)工(gong)商行(xing)政(zheng)管(guan)理部门依法对企业名称、商品名称以(yi)及(ji)广(guang)告的(de)用(yong)语用(yong)字进行(xing)管(guan)理和(he)监(jian)督(du)。
第(di)二十四条 国务院(yuan)语言文字工作部门颁布普(pu)通(tong)话(hua)水平测试等级标准。
第二十五条 外国人名、地名等专有名词和科学技术术语译成国家通用语言文字,由国务院语言文字工作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组织审定。